附件
2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情况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
),
应急管理部
在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执行情况调查基础上,起草了《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
(征求意见稿)
》
(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强调加强政策引导,加大安全投入保障,推动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2004年以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政策,特别是2012年
原办法
的建立实施,对推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从根本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起到切实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同时,
原办法
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政策贯彻落实不到位、
提取标准与行业的快速发展不适应、使用范围和适用的企业范围亟待进一步明
确与调整、税收优惠等配套政策需进一步落实
等问题。
2016年12月印发的
《意见》
,对做好新时期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研究工作、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作出了全面部署,明确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修订
原办法
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
《意见》
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
有关规定
。
二、修订
的
主要内容
(一)
调整了
原办法
结构。
一是
为了
准确地载明法条的内容信息核
,
《办法(征求意见稿)》
每一条款之前设置标题(条标),
将其与条款序号结合
;
二是修订了
《办法(征求意见稿)》
制定的依据与目的
,将
《意见》
相关内容
补充纳入
;三是增设了“第五章
罚
则”专章。
(
二
)调整了适用行业范围
。
《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包括:
煤炭生产、
非煤矿山
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冶金和有色金属、机械制造以及
其他经济组织
。
1
.
新增了民用爆炸品生产企业
,
本次修订将民用爆炸品生产企业纳入适用范围。
2
.
调整了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三类行业(企业)范围
。
一是
在交通运输企业方面增加了
城市轨道交通
企业
;二是将
冶金
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修订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