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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释义

地下开采 露天开采 煤炭开采及洗选 格式DOCX   93页   下载46   2024-04-26   浏览638   收藏98   点赞200   评分-   2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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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 条 文 释 义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 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国务院令第 446 号 )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 15 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 )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 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 )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 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 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释义】 本条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 定》 ( 国务院令第 446 号 )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明确了煤矿 重大事故隐患的 15 个方面。 第四条 “超能力 、 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 重 大 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 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 (设计 ) 生产能力幅 度在 10%以上的,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 ( 设计)生产能 力的 10%的; 【释义】 “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 (设计 ) 生产能力幅度 在 10 %以上”,是指煤矿 (含井工和露天 ) 全年的原煤产量, 超出煤矿核定(设计) 生产能力的幅度到达 10%及以上的; “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10%”,是指煤 矿单月的原煤产量占到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10%及以上的。 对于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 (设计 ) 生产能力但幅度 小于 10 %的,或者单月原煤产量虽大于月度计划但小于矿井 核定(设计) 生产能力 10 %的,属于一般事故隐患,不属于 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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