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罚实施细则
霍洛湾煤矿
二O二O 年
三
月
目 录
第一章 安全管理
4
第二章 一通三防
8
第三章 采掘工程管理
17
第四章 调度管理
35
第五章 机电、运输管理
44
第六章 消防环保卫生
92
第七章 奖 励
96
第八章 附 则
87
前 言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规范职工安全行为,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安全奖罚实施细则。
凡违反本细则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事故责任者,按照我矿的相关制度规定予以追究。
第一章 安全管理
1、发生事故的部门,按照矿年度签订的《安全责任状》执行处罚。
2、矿内职工井下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人身事故,按照矿年度签订的《安全责任状》执行处罚。
3、发生事故后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完善调查报告,制定防范措施的,根据情节处罚单位负责人500~2000元。
4、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者,对主要责任者处罚500-2000元,情节严重的,按照矿年度《安全责任状》执行处罚。
5、带班领导不进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0元。
6、现场带班期间,所检查地点未能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被上级部门查出的,每次对带班责任人罚款1000元。
7、矿井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除按第5条处罚外,再按事故进行追查,并
按矿年度《安全责任状》执行处罚。
8、
各部门的跟班值班干部,未经矿领导批准或同意,空班脱岗迟到早退的,根据情节,每发现一次处罚500-2000元。
9、
干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根据情节处以500-2000元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矿年度《安全责任状》执行经济处罚外,矿安委会还要根据情节研究决定行政等处分。
10、
职工
对领导带班情况有权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诬告者将严肃处理。
11、
各部门都必须对上级和本矿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通报、指令、命令等,认真贯彻执行,否则对部门负责人处以500元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按矿年度《安全责任状》执行处罚。
12、对上级和本矿开展的安全活动不认真落实、记录不齐全的单位或者部门,对其负责人处罚500元。
13、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对于私自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根据情节处罚部门负责人1000--2000元。特种作业人员有证但未随身携带,不能做到持证上岗的,每次罚款100元。
14、已取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每三年必须进
xx煤矿安全奖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