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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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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设计要求。 解读 安全出口是指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和各生产水平(包括中段和分段)的安全出口。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1.1.3条和6.1.1.4条对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有如下规定: (1)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2)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3)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4)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 ” 。对各生产水平的安全出口有如下规定:“每个生产水平,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安全出口与上述规定不符,或者与设计不符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解读 地下矿山存在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经发布两批,分别是《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 管 一 〔2013〕101号)、《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 一 〔2015〕13号)。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解读 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一是增加各矿山入井人员管理的难度;二是会造成各矿山通风系统紊乱;三是导致炮烟无序扩散引发中毒窒息事故;四是在一个矿山发生灾害时也容易造成事故的扩大,如火灾时导致火灾烟气蔓延至其他矿山,水灾时可能造成水淹没其他矿山。 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是指一个矿山的井巷与其他矿山的井巷直接贯通或采用临时设施隔断贯通井巷的情况。 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4.16条要求:“矿山应保存以下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1)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井上、井下对照图;(3)中段平面图;(4)通风系统图;(5)提升运输系统图;(6)风、水管网系统图;(7)充填系统图;(8)井下通讯系统图;(9)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10)井下避灾路线图。” 生产矿山在6个月内没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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