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局令第8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7号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长 杨焕宁
2016年2月25日
附件:
煤矿安全规程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1
第二编 地
质
保
障
6
第三编 井
工
煤
矿
9
第一章
矿
井
建
设
10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10
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10
第三节
井塔
、
井架及井筒装备
16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8
第二章 开 采
23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23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25
第三节
采
掘
机
械
33
第四节
建
(
构
)
筑物下
、
水体下
、
36
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36
第六节 防
止
坠
落
37
第二章
通风
、
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39
第一节
通
风
39
第二节
瓦
斯
防
治
47
第三节
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3
第三章
煤
(
岩
)
与瓦斯
(
二氧化碳
)
突出防治
55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55
第二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58
第三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60
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
63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63
第二节 冲击危险性预测
65
第三节
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65
第四节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66
第六章
防
灭
火
68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68
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
70
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
73
第七章
防
治
水
76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76
第二节
地
面
防
治
水
77
第三节
井
下
防
治
水
78
第四节
井
下
排
水
81
第五节
探
放
水
82
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85
第一节
爆炸物品贮存
85
第二节
爆炸物品运输
88
第三节
井
下
爆
破
90
第九章
运输
、
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97
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97
第二节
立
井
提
升
107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11
第四节
提升装置
117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123
第十章
电
气
12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4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127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28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129
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
132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33
第七节
电气设备
、
电缆的检查
、
维护和调整
135
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
136
第十一章
监控与通信
13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7
第二节
安全监控
138
第二节
人员位置监测
142
第四节
通信与图像监视
142
第四编 露
天
煤
矿
144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145
第二章
钻
孔
爆
破
147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147
第二节
钻
孔
147
第三节
爆
破
147
第三章
采
装
151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151
第二节
单斗挖掘机采装
151
第三节
破
碎
154
第三节
轮斗挖掘机采装
154
第四节
拉斗铲作业
155
第四章
运
输
156
第一节
铁
路
运
输
156
第二节
公
路
运
输
157
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158
第五章
排
土
160
第六章
边
坡
162
第七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
163
第一节
防
治
水
163
第二节
防
灭
火
163
第八章
电
气
165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165
第二节
变电所
(
站
)
和配电设备
165
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66
第四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67
第五节
电气设备操作
、
维护和调整
168
第五节
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70
第六节
照明和通信
170
第九章
设
备
检
修
172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174
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
175
第二章
粉
尘
防
治
176
第三章
热
害
防
治
179
第四章
噪
声
防
治
180
第五章
有害气体防治
181
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
182
第六编 应急救援
184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185
第二章
安
全
避
险
187
第三章
救
援
队
伍
189
第四章
救援装备与设施
190
第五章
救
援
指
挥
191
第六章
灾
变
处
理
192
附 则
196
附录
主要名词解释
197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
,
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
,
根据
《
煤炭法
》《
矿山安全法
》《
安全生产法
》《
职业病防治法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和
《
安全生产许
《煤矿安全规程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