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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监局局长辛广龙解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文释义

地下开采 露天开采 煤炭开采及洗选 DOCX   44页   下载193   2024-04-26   浏览52   收藏59   点赞30   评分-   5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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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文释义 3 月 6 日, 辛广龙 局长针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了专题讲座,基本上 按照国家安监局的解释进行解读的,其对存在异议、或者界定不清的内容进一步进行了明确。特别要注意,每一项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中,都具有具体、明确的定语、适用范围,辛局长不主张对重大隐患判定范围进行扩大。现将其重点 解读的、与生产相关的内容进行了标注【红色字体】,请各位认真学习、研读!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 院令第 446 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 四 )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 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 十三 )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 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 十四 )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 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 四 条 “超 能 力、超 强 度或 者 超定员 组 织生 产 ”重 大 事故隐 患 ,是 指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 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 (设计 ) 生产能力幅度在 10% 以上的,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 生产能力的 10%的; 【释义】 “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 ( 设计 ) 生产能力幅度在 10% 以上”,是指 煤矿 (含井工和露天 ) 全年的原煤产量,超出煤矿核定 (设计 ) 生产能力的幅度 到达 10%及以上的;“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 生产能力的 10% ”,是指煤 矿单月的原煤产量占到煤矿核定(设计)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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