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文释义
3
月
6
日,
辛广龙
局长针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了专题讲座,基本上
按照国家安监局的解释进行解读的,其对存在异议、或者界定不清的内容进一步进行了明确。特别要注意,每一项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中,都具有具体、明确的定语、适用范围,辛局长不主张对重大隐患判定范围进行扩大。现将其重点
解读的、与生产相关的内容进行了标注【红色字体】,请各位认真学习、研读!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
院令第
446
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
四
)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
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
十三
)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
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
十四
)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
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
四
条
“超
能
力、超
强
度或
者
超定员
组
织生
产
”重
大
事故隐
患
,是
指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
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
(设计
)
生产能力幅度在
10%
以上的,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
生产能力的
10%的;
【释义】
“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
(
设计
)
生产能力幅度在
10%
以上”,是指
煤矿
(含井工和露天
)
全年的原煤产量,超出煤矿核定
(设计
)
生产能力的幅度
到达
10%及以上的;“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
生产能力的
10%
”,是指煤
矿单月的原煤产量占到煤矿核定(设计)
生
山东煤监局局长辛广龙解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文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