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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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章国家
有关矿山建设法规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本)相关规定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需要,1996年8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本)(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分为七部分五十三条,分别为总则、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矿产资源的勘查、矿产资源的开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法律责任和附则。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
其中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对全国有矿产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对采矿权主体进行资格审查,授予采矿权、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保护正当的采矿权;对采矿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全面的技术监督,保证采矿活动的科学性和计划性,防止破坏矿产资源。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如下:
1煤2石油3油页岩4烃类天然气5二氧化碳气6煤成(层)气7地热8放射性矿产9金10银11铂12锰13铬14钴15铁16铜17铅18锌19铝20镍21钨22锡23锑24钼25稀土26磷27钾28硫29锶30金刚石31铌32钽33石棉34矿泉水。
一、
矿产资源归属、开发利用及企业设立
(一)矿产资源归属、开发利用
(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是指: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国家可以赋予矿产发现人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产发现人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矿产开采,并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等。
(2)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3)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4)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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