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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

地下开采 煤炭开采及洗选 PDF   5页   下载176   2024-03-15   浏览287   收藏82   点赞260   评分-   5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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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附件 1 煤矿 安全生产 标准化考核 定 级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 推进 全国煤矿 安全生产 标准化工作, 持续提 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 第三条 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 及评分方法》(以下简称《评分方法》)。 第四条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具备《评 分方法》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一条基本条件不能满足的,不得 参与考核定级。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 个等次,所应达到的标准为: 一级 :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 分 90 分 以上 (含,以下 同) ,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 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 部分 的单项考核 评分均不低于 90 分,其他 部分 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80 分 ,正常 工作时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 1000 人、生产能力在 30 万吨 /年以 下的矿井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 100 人 ;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 — 4 — 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 机电 部分 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90 分,其他 部分 的考核评分均不 低于 80 分。 二级 :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 80 分 以上,井工煤矿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 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 部分 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80 分,其他 部分 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70 分;露天煤矿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 排土、机电 部分 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80 分 ,其他 部分 的考核评 分均不低于 70 分 。 三级 :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 70 分 以上,井工煤矿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 机电、运输 部分 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70 分,其他 部分 的考 核评分均不低于 60 分 ;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 部分 的 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70 分 ,其他 部分 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 60 分 。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一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 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 二级、三级标准化申报煤矿的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由省级煤 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 检查初审、组织考核、公示监督、公告认定的程序进行。煤矿安 — 5 — 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 1. 自评申报。 煤矿对照《评分方法》全面自评,形成自评 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报表,依拟申报的等级自 行或由隶属的煤矿企业向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检查初审。 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 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初审合 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 3. 组织考核。 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并在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对申报煤矿进行考核定 级。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 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 煤矿整改完成后 方 可重新申报。 4. 公示监督。 对考核合格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 核定级部门应在 本单位或本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 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 于 5 个 工作日。 对考核不合格的煤矿,考核定级部门应书面通知初审部门按 下一个标准化等级进行考核。 5. 公告认定。 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核定级部门应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 — 6 — 第 八 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有效期管理。一级、 二级、三级的有效期均 为 3 年 。 第九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 达标 煤矿的监管。 1. 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应加强动态监管。各 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结合属地监管原则,每年 按照检查计划 按一定比例对达标煤矿进行抽查。对工作中发现已 不具备原有标准化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 标准化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应撤消其取得的安 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2. 对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 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立即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 等级。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 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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