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
《
煤矿瓦斯抽采与综合利用工程项目规范
》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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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2
月
目
次
1
总
则
- 1 -
2
基本规定
- 2 -
3
瓦斯抽采
- 4 -
3.1
钻孔、抽采巷道及抽采井
- 4 -
3.2
抽采管路
- 4 -
3.3
抽采设备
- 4 -
3.4
抽采泵站及设施
- 5 -
3.5
监测监控
- 6 -
4
瓦斯输送与储存
- 7 -
5
瓦斯加工
- 8 -
6
瓦斯利用
- 9 -
1
总
则
1.0.1
为在瓦斯抽采与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和营运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煤矿瓦斯抽采与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全过程。
1.0.3
本规范是煤矿瓦斯抽采与综合利用工程项目技术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煤矿瓦斯抽采与综合利用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1.0.4
煤矿瓦斯抽采与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尙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2.0.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
1
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
5m
3
/min
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m
3
/min
,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2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
⑴
大于或者等于
40m
3
/min
;
⑵
年产量
1.0
~
1.5Mt
的矿井,大于
30m
3
/min
;
⑶
年产量
0.6
~
1.0Mt
的矿井,大于
25m
3
/min
;
⑷
年产量
0.4
~
0.6Mt
的矿井,大于
20m
3
/min
;
⑸
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
0.4Mt
的矿井,大于
15m
3
/min
。
2.0.3
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应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
2.0.4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矿井在进入采(盘)区前,均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2.0.5
煤矿瓦斯以就地利用为主,禁止高浓度瓦斯直接排放。瓦斯利用率
应满足
表
2.0.5
要求
。
表
2.0.5
瓦斯利用率要求
甲烷含量
V
(体积分数)(
%
)
利用率(
%
)
50
≤
V
不小于
70
30
≤
V
<
50
不小于
60
7
≤
V
<
30
不小于
30
3
≤
V
<
7
--
2.0.6
矿井瓦斯的地质储量、可采储量、服务年限内逐年稳定抽采量预测、瓦斯浓度等气源参数,应作为瓦斯利用项目立项建设的基本依据。
2.0.7
瓦斯
综合
利用
工程
项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应根据瓦斯供应条件、市场需求及场地条件等因素确定。
2.0.8
瓦斯
综合
利用
工程
项目建设位置的选择应根据矿区总体规划、瓦斯利用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并结合周边环境、地质、交通、供水、供电、通信及产品用户等条件综合确定。
2.0.9
瓦斯
综合
利用
工程
项目
厂站内
的电
力
装置,应根据介质
特性
、工艺特征、运行和通风等条件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
,
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2.0.10
瓦斯
综合
利用
工程
项目
厂站及其
建
(构)筑
物
,应结合其类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2.0.11
具有
瓦斯
泄漏和爆炸危险的场所
,应设置瓦斯泄漏监测报警设施。
2.0.12
瓦斯
综合利用系统中工艺装置
、储存设施、管道及建(构)筑物,应根据其所在地雷电活动区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瓦斯
综合利用系统中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艺装置、储存设施和管道,
应
采取有效的静电接地措施
。
2.0.13
瓦斯
综合利用工程项目
严禁在厂房内直接放散
瓦斯
和其他有害气体。
2.0.14
瓦斯
综合利用工程项目
有瓦斯泄漏
危险
的室内场所,通风设施应合理布置,不得形成室内通风死角
。
3
瓦斯抽采
3.1
钻孔、抽采巷道及抽采井
3.1.1
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
,
钻孔、抽采巷道及抽采井参数应满足抽采效果要求。
3.1.2
瓦斯抽采钻孔作业时,应采取湿式降尘等措施。
3.1.3
瓦斯抽采钻场应布置在围岩地质条件稳定区域。
3.2
抽采管路
3.2.1
抽采管路及管道组件应具有抗静电、抗冲击、耐腐蚀、阻燃等性能。
3.2.2
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缆与瓦斯抽采管路不得在巷道同侧布置。瓦斯管道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采取防止砸坏管道的措施。
3.2.3
瓦斯泵房内的瓦斯输送管路、瓦斯放空管均应进行可靠接地。由地面直接入井的抽采管道,在井口附近应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
2
处集中接地。
3.3
抽采设备
3.3.1
矿井
地面固定
瓦斯抽采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井瓦斯抽采设备能力应能满足瓦斯抽采设备服务范围内的最大瓦斯抽采量和最大抽采负压要求。
2
高、低负压抽采系统设备应单独备用。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且备用泵的总能力不应小于工作泵总能
力的
25
%。
3.3.2
采用干式抽采瓦斯设备时,
抽采瓦斯浓度不得低于
25
%。
3.3.3
干式抽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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