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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规程部分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

地下开采 露天开采 煤炭开采及洗选 PDF   16页   下载39   2024-04-26   浏览57   收藏49   点赞282   评分-   5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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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1 《煤矿安全规程》部分修订 条文 征求意见稿 序 号 原文 修订 后 1 第 八 十 六 条 新建 非 突 出 大 中 型 矿 井 开 采 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 1000m ,改扩建大中 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1200m ,新建、改扩建 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600m 。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 2 个。 第 八 十 六 条 新建非突出 中型及以上 矿井 开采深度 (第一水平) 不得超过 1000m , 中型 及 以上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 、改扩建 中型 及以上 矿井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1200m ; 新建、改 扩建 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 得 超过 600m 。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 2 个。 2 第九十五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 照生 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 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 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 能布置 1 个采煤工作面和 2 个煤(半煤岩)巷 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 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 区最多只能布置 2 个采煤工作面和 4 个煤(半 第九十五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 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 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 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高瓦斯、水文 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矿井以及采用综采放顶煤开 采的采(盘)区, 一个采(盘)区内最多只能 布置 1 个采煤工作面和 2 个煤(半煤岩)巷掘 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开采保护层和充填开采的 2 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 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 柱。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 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 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采煤工作面除外,但同时作业的所有采煤工作 面总数不得超过 2 个)。其他矿井, 一个采(盘) 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 1 个采煤工 作 面和 2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 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 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 2 个采煤工作面和 4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 面同时作业。 开拓巷道煤(半煤岩)巷同时作业的掘进 工作面不得超过 3 个。 一个矿井同时生产的采(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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