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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煤矿安全规程》部分修订 条文 征求意见稿
序
号
原文 修订 后
1 第 八 十 六 条 新建 非 突 出 大 中 型 矿 井 开 采
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 1000m ,改扩建大中
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1200m ,新建、改扩建
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600m 。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 2 个。
第 八 十 六 条 新建非突出 中型及以上 矿井
开采深度 (第一水平) 不得超过 1000m , 中型 及
以上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 、改扩建 中型
及以上 矿井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1200m ; 新建、改
扩建 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 得 超过 600m 。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 2 个。
2 第九十五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 照生
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
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
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
能布置 1 个采煤工作面和 2 个煤(半煤岩)巷
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
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
区最多只能布置 2 个采煤工作面和 4 个煤(半
第九十五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
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
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
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高瓦斯、水文
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矿井以及采用综采放顶煤开
采的采(盘)区, 一个采(盘)区内最多只能
布置 1 个采煤工作面和 2 个煤(半煤岩)巷掘
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开采保护层和充填开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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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
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
柱。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
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
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采煤工作面除外,但同时作业的所有采煤工作
面总数不得超过 2 个)。其他矿井, 一个采(盘)
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 1 个采煤工
作 面和 2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
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
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 2
个采煤工作面和 4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
面同时作业。
开拓巷道煤(半煤岩)巷同时作业的掘进
工作面不得超过 3 个。
一个矿井同时生产的采(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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