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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解读
为准确判定 、及时消除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制定印发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 ﹝ 2022 ﹞ 88 号,
以下简称 《 判定标准 》 ) , 列举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
尾矿库 64 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为进一步明确《判定标准》有关
情形的内涵及依据,便于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用 ,
规范《判定标准》有效执行,现对《判定标准》条款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一 、金属非金属 地下 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 2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
解读:
直达地 面 的安全 出口型式有竖井、斜井、斜坡道和平硐(平巷)或其组合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 16423 — 2020 )第 6.1.1.1 条 规定:每个矿井
至少应有两个相互独立、间距不小于 30 m、直达 地面的安全出口。
两个安全出口必须均能独自到达地面 , 且 相互之间不能串联衔接 ;“ 安全出
口与设计不一致 ”是指矿山实际的安全出口数量少于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存
在本款情形即 判定 为重大 事故 隐患。
2.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 30 米,或
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 1000 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1.1.1 条 规定: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相
互独立、间距不小 于 30 m、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 1000 m
时,此翼应有安全出口。
矿体一翼距离安全出口或安全出口的联络巷(如石门巷道)太长, 如图 1-1
所示 ,生产中一旦出现大面积矿岩垮塌导致中间全部线路阻断时 ,则会 导致端部
人员无法逃离 。但应注意 ,此处并非 要求 沿走向长度每超过 1000 米 就 应 设有 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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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而是要求在端部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即可 ( 有设计要求时应
按设计设置 ) 。 此处的安全出口可 以是 直达地面 的 , 也可 以是 通过其他中段连通
此翼直达地面的。
图 1-1 矿体一翼超过 1000 米的安全出口设置示意图
3.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均未设置梯子间 ,或者作为主要安
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只有 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间;
解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6.1.1.3 条规定: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
提升井,应装备 2套相互独立的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