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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灭火细则(征求意见稿)

地下开采 露天开采 煤炭开采及洗选 DOCX   39页   下载137   2024-04-24   浏览60   收藏38   点赞94   评分-   5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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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灭火细则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火灾防治工作, 有效防控煤矿火灾事故,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煤矿防灭火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煤矿防灭火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火灾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火灾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煤矿) 应 明确防灭火工作负责部门, 配备满足需要的防灭火机构和人员, 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度。 第四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 保证火灾防治费用投入, 满足煤矿防灭火工作需要。 第五条 煤矿火灾 监测 及监控系统、防灭火系统、防灭火设 施及器材必须满足煤矿防灭火要求。 第六条 煤矿年度灾害 预防和处理计划 中的火灾防治内容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煤矿必须编制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及其现场处置方案 ,且每 三 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七条 煤矿防灭火工作必须坚持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原则, 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 井工煤矿 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设计应当 以预 防为主, 并 根据监测结果循环改进 。预 防措施应当 满足本工作面 安全开采,并为采后 的 采空区管理、 相邻工作面和相邻煤层安全开采创造条件。 煤矿应当 对 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工 检查 结 果 进行综合分析, 根据煤层氧化 早期的温度和一氧化碳值, 确定 预警值 ,实现 早期预警 、 安全 有效处置 和预防措施改进 ,有效防范煤层 自然发火 。 第八条 煤矿 闭坑 时应制定 闭坑 矿井防灭火专项措施,防止 闭坑 期间及 闭坑 后发生井下火灾。 第九条 煤矿企业(煤矿) 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灭火教育和培训,定期对防灭火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防灭火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火灾的应急能力。 第 十 条 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煤矿火灾防 治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建立煤矿火灾综合预警平台, 提高煤矿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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