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安
监总安
健
〔201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为规范有序地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甲级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甲级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甲级
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甲级
资质认可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部门、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二)注册资金
8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700
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
700
平方米
,其中,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
,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40
平方米
。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取得
省级
及以上
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
认证
证书
。
二、人员要求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二)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熟悉本专业业务,不得外聘,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5
年以上,并经培训合格。
(三)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
25
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
.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
40%
。
2
.具有
2
年以上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经历的检测人员不少于
10
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
3
.具有
2
年以上职业卫生评价工作经历的评价人员不少于
10
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
4
.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
3
名(其中通风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
1
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
名。
5
.具有
2
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
3
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
名。
6
.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
1
名。
(四)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