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
《
煤矿瓦斯抽采与综合利用工程项目规范
》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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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179号;邮政编码:400016。
2020年
12
月
目
次
1
总
则
- 1 -
2
基本规定
- 2 -
3
瓦斯抽采
- 4 -
3.1
钻孔、抽采巷道及抽采井
- 4 -
3.2
抽采管路
- 4 -
3.3
抽采设备
- 4 -
3.4
抽采泵站及设施
- 5 -
3.5
监测监控
- 6 -
4
瓦斯输送与储存
- 7 -
5
瓦斯加工
- 8 -
6
瓦斯利用
- 9 -
1
总
则
1.0.1
为在瓦斯抽采与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和营运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煤矿瓦斯抽采与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全过程。
1.0.3
本规范是煤矿瓦斯抽采与综合利用工程项目技术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煤矿瓦斯抽采与综合利用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1.0.4
煤矿瓦斯抽采与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尙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2.0.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
1
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
5m
3
/min
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
3m
3
/min
,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2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
⑴
大于或者等于
40m
3
/min
;
⑵
年产量
1.0
~
1.5Mt
的矿井,大于
30m
3
/min
;
⑶
年产量
0.6
~
1.0Mt
的矿井,大于
25m
3
/min
;
⑷
年产量
0.4
~
0.6Mt
的矿井,大于
20m
3
/min
;
⑸
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
0.4Mt
的矿井,大于
15m
3
/min
。
2.0.3
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应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
2.0.4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矿井在进入采(盘)区前,均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2.0.5
煤矿瓦斯以就地利用为主,禁止高浓度瓦斯直接排放。瓦斯利用率
应满足
表
2.0.5
要求
。
表
2.0.5
瓦斯利用率要求
甲烷含量
V
(体积分数)(
%
)
利用率(
%
)
50
≤
V
不小于
70
30
≤
V
<
50
不小于
60
7
≤
V
<
30
不小于
30
3
≤
V
<
7
--
2.0.6
矿井瓦斯的地质储量、可采储量、服务年限内逐年稳定
《煤矿瓦斯抽采与综合利用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