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煤矿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举报奖励工作由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实施。
其他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省级及以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奖励”和“谁举报、奖励谁”的原则。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举报人是实名的,举报的同时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是匿名的,举报的同时应提供畅通的手机号码联系方式。
第七条 匿名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奖励实行代码(密码)约定、“三专联锁”管理。
(一)匿名举报受理后,由受理部门经办受理业务的处(科、室)指定1人(在编人员)为匿名举报人身份代码保管员,并按照匿名举报时提供的手机号码与匿名举报人联系,双方约定身份代码,由身份代码保管员专人保管。
(二)匿名举报查实后,由受理部门经办核查业务的处(科、室)指定1人(在编人员)为匿名举报奖励密码保管员,按照身份代码保管员提供的举报人手机号码与匿名举报人联系,双方约定举报奖励密码,由举报奖励密码保管员专人保管。
(三)向匿名举报人发放奖金前,由受理部门指定一名财务人员为信息接收验证员(奖金发放员),负责接收匿名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身份代码、举报奖励密码、银行账号),并分别与身份代码保管员、举报奖励密码保管员进行信息验证。
(四)奖金发放后,由身份代码保管员和举报奖励密码保管员分别联系举报人,确认奖金是否发放到位。
第八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违规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代码)、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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