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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文释义

地下开采 露天开采 煤炭开采及洗选 PDF   73页   下载118   2024-04-26   浏览48   收藏91   点赞175   评分-   5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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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附件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条 文 释 义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 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 15 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 或 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 4 —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 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 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 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 包,以及将井下采掘 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 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 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释义】 本条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 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明确了煤矿 重大事故隐患的 15 个方面。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 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 度在 10% 以上的,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 设计)生产能 力的 10% 的; 【释义】 1. “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 在 10% 以上”,是指煤矿(含井工和露天)全年的原煤产量, 超出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幅度到达 10% 及以上的; “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10% ”,是指煤 — 5 — 矿单月的原煤产量占到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10% 及 以上的。 2. 对于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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