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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 进一步 加强 煤矿 安全生产 基础建设 ,深入 落
实 “ 管理 、装备、素质 、系统” 四个要素 并重 原则, 持续 推
进 煤矿安全 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 现代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
改扩建、技改煤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
体系 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体系》)。
第四条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必须
具备《管理体系》 总则部分 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何一条不
具备的,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
级、三级 3 个等级,所应达到的要求为:
一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 考核加权得分及 各部分
得分均不低于 90 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 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
2.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 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
故未满 1 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 2 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
3 年的;
3. 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 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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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 1 年的;
4. 因管 理滑坡或存在重 大事故隐患且组 织生产被降级
或撤消等级未满 1 年的;
5. 露天煤矿采煤对外承包的,或将剥离工程承包给 2 家
(不含)以上施工单位的;
6. 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
内的;
7. 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二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 考核加权得分及 各
部分得分均不低于 80 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 井工煤 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
2.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
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 1 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
3 年的;
3. 因存 在重大事故隐患 且组织生产被撤 消等级未满半
年的;
4. 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
内的。
三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 考核加权得分及各
部分得分均不低于 70 分。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 等级实行分级
考核定级。
申 报一级的 煤矿由 省级煤矿 安全生 产标准化 工作主 管
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申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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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三级的煤矿的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
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 考核定级按照
企业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煤矿
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 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煤
矿企业申请后的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煤矿企业和
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通过国家煤矿安
监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信息管理系统”(以下
简称信息系统)完成 申报、 初审、考核、 公示、公告等 各 环
节工作。 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信息化 方式 开展考核 定级 等工
作的,不予公告 确认 。
(一) 自评申报。 煤矿对照《管理体系》全面自评,形
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 等级申报表,
依拟申报的等级自行或由隶属的煤矿企业向负责初审的煤
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 初审。 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
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
初审检查合格、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合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
级的部门。
(三)考核。 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安
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 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
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对申报煤矿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或
抽查。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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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 等级的资
格,认定其不达标 。 煤矿整改完成后需重新自评申报, 且 1
年内不得申报二级以上等级 。
(四) 公示。 对考核合格的申报煤矿, 由初审部门组织
监督检查该矿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并将整改报告报送考核定
级部门, 考核定级部门应在本部门或本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向
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五)公告。 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
化 管理体系 考核定级部门应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省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部门应同时将公告名单经信息系
统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对考核未达到一、二级等级要求的申报煤矿,初审部门
组织按下一个标准化 管理体系 等级进行考核定级。
第八条 煤矿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应等级
后,考核定级部门每 3 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核。由煤矿在 3 年
期满 前 3 个月重新自评申报,各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按第
七条规定对其考核定级。
第九条 按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