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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

地下开采 煤炭开采及洗选 PDF   7页   下载124   2024-03-15   浏览191   收藏19   点赞73   评分-   5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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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 进一步 加强 煤矿 安全生产 基础建设 ,深入 落 实 “ 管理 、装备、素质 、系统” 四个要素 并重 原则, 持续 推 进 煤矿安全 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 现代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 改扩建、技改煤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 体系 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体系》)。 第四条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必须 具备《管理体系》 总则部分 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何一条不 具备的,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 级、三级 3 个等级,所应达到的要求为: 一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 考核加权得分及 各部分 得分均不低于 90 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 井工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 2.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 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 故未满 1 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 2 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 3 年的; 3. 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 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 2 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 1 年的; 4. 因管 理滑坡或存在重 大事故隐患且组 织生产被降级 或撤消等级未满 1 年的; 5. 露天煤矿采煤对外承包的,或将剥离工程承包给 2 家 (不含)以上施工单位的; 6. 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 内的; 7. 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二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 考核加权得分及 各 部分得分均不低于 80 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 井工煤 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有关限员规定的; 2.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 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 1 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 3 年的; 3. 因存 在重大事故隐患 且组织生产被撤 消等级未满半 年的; 4. 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 内的。 三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 考核加权得分及各 部分得分均不低于 70 分。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 等级实行分级 考核定级。 申 报一级的 煤矿由 省级煤矿 安全生 产标准化 工作主 管 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申报二 3 级、三级的煤矿的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 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 考核定级按照 企业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煤矿 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 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煤 矿企业申请后的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煤矿企业和 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通过国家煤矿安 监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信息管理系统”(以下 简称信息系统)完成 申报、 初审、考核、 公示、公告等 各 环 节工作。 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信息化 方式 开展考核 定级 等工 作的,不予公告 确认 。 (一) 自评申报。 煤矿对照《管理体系》全面自评,形 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 等级申报表, 依拟申报的等级自行或由隶属的煤矿企业向负责初审的煤 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 初审。 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 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 初审检查合格、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合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 级的部门。 (三)考核。 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安 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 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 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对申报煤矿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或 抽查。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4 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 等级的资 格,认定其不达标 。 煤矿整改完成后需重新自评申报, 且 1 年内不得申报二级以上等级 。 (四) 公示。 对考核合格的申报煤矿, 由初审部门组织 监督检查该矿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并将整改报告报送考核定 级部门, 考核定级部门应在本部门或本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向 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五)公告。 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 化 管理体系 考核定级部门应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省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部门应同时将公告名单经信息系 统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对考核未达到一、二级等级要求的申报煤矿,初审部门 组织按下一个标准化 管理体系 等级进行考核定级。 第八条 煤矿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相应等级 后,考核定级部门每 3 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核。由煤矿在 3 年 期满 前 3 个月重新自评申报,各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按第 七条规定对其考核定级。 第九条 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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