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安全规程
》
部分条文
修订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8
号
《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
》已经
20
21
年
8
月
17
日应急管理部第
27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
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黄
明
202
2
年
1
月
6
日
注:
蓝色黑体字
为删除内容,
红色黑体字
为新增或修订内容,
蓝色、
红色
楷体字
为变更说法的内容。
2016
年条
文
2021
年
修改条文
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
(
以下统称煤矿企业
)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要设备材料的查验制度,做好检查验收和记录,防爆、阻燃抗静电、保护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不得入井使用。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
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
第十条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
或
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条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文修订前后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