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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地下开采 露天开采 煤炭开采及洗选 DOCX   63页   下载51   2024-04-26   浏览54   收藏86   点赞259   评分-   5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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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 , 依据有关法律 、 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 t/a 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 330d 计。 第三 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 系统 (环节 ) 的能力,取其中最小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服务年限以及是否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井工煤矿主要核定提升系统、井下排水系统、供电系统、 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防灭火、防尘、通信、监测 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事故,灾害等级升 级或工作面回采深度突破 1000m 的,需重新评估并核定生产 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 0.85 ,且不得增加生产能力。 露天煤矿主要核定钻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防尘、防灭火、供电、疏干排水、边坡防护、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第四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 , 必须采用已公布 或批准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据。 第二章 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第五条 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三)采(盘)区回采率达到规定标准。 (四)安全煤柱的留设符合有关规定。 (五)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符合要求。 (六)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论证文件。 (七)厚薄煤层、难易开采煤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合理配采。 (八 ) 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 ( 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 ) 。 (九)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六条 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应有资源保障,核定生 产能力后的服务年限应与煤矿设计规范一致。已完成资源整 合、通过能力核增可达到中型及以上规模的煤矿,剩余服务 年限不得少于 10 年。实施综合机械化改造的煤矿核定后的服务年限原则仅作为参考依据。 第三章 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七 条 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统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 ) 提升系统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规 范要求,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并出具报告。 (二)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完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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