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和
生产效率,引导
和推动
煤矿企业加强
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
建设
,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
,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
,
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结合煤矿安全生产
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的生产
、
建设煤矿(井工)。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
矿井类型
及采掘工作面范围
的界定
如下:
(一)灾害严重矿井是
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复杂极复杂矿井
、
冲击地压矿井。
(二)
采煤工作面是指
包括工作面及
工作面
进、回风巷
在内的区域
;
掘进工作面是指
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采掘工作面
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
领导
及
职能部门巡检人员。
第四条
矿井单班
作业人数
应
符合以下
规定:
生产能力
K
(万
t/a
)
灾害严重矿井(人)
其他矿井(人)
K
≤
30
≤
100
≤
80
30
<
K
≤
60
≤
200
≤
100
60
<
K
<
120
≤
300
≤
180
120
≤
K
<
180
≤
400
≤
200
180
≤
K
<
300
≤
600
≤
280
300
≤
K
<
500
≤
800
≤
400
K
≥
500
≤
850
≤
450
第五条
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
应
符合以下
规定:
矿井类型
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人)
炮采工作面(人)
检修班
生产班
灾害严重矿井
≤
40
≤
25
≤
25
其他矿井
≤
30
≤
20
≤
25
第六条
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
应
符合以下规定:
矿井类型
综掘工作面(人)
炮掘工作面(人)
灾害严重矿井
≤
18
≤
15
其他矿井
≤
16
≤
12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制定
井下作业限员制度,在采掘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控制矿井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
。
灾害严重矿井要制定减人计划,明确减人目标,确保按期达到限员要求。
第八条
地方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
将煤矿执行限员规定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
,
强化监督检查,
督促煤矿
企业认真落实煤矿井下限员要求
。
第九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对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
,
不予
核增生产能力;对
一年内仍未
达
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
不予
核增生产能力、
不予通过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
对两年
内仍未
达
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
第十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矿井,采
掘
煤矿井下作业人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