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
安全生产
基础建设,深入
落实
“
管理
、装备、素质、系统”四个要素并重原则,
持续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改扩建、技改煤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
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体系》)。
第四条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煤矿必须具备《管理体系》
总则部分
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何一条不具备的,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所应达到的要求为:
一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
考核加权得分及
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9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
井工煤
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
有关限员规定
的;
2.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1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2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
3.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
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
自考核
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1年的;
4.因管理滑坡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降级或撤消等级未满1年的;
5.露天煤矿采煤对外承包的,或将剥离工程承包给2家(不含)以上施工单位的;
6.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
7.井下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
二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
考核加权得分及
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80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
井工煤
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超过
有关限员规定
的;
2.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1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3年的;
3.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组织生产被撤消等级未满半年的;
4.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期内的。
三级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
考核加权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于70分。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
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申报一级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
部门组织初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申报二级、三级的煤矿的初审和考核定级部门由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
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煤矿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