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3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
11
件规章的决定》已经
2013
年
8
月
1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3
年
8
月
29
日
其中,〈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改内容
:
删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
"
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
"
,删去第四项中的
"
煤矿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
(
矿井
)
、有关单位的煤
(
岩
)
与瓦斯
(
二氧化碳
)
突出
(
以下简称突出
)
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
煤矿安全规程
、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
突工作
的
第一责任
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
健全防突
管理制度
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
突措施
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折叠
区域综合防
突措施
包括下列内容
(
一
)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
(
二
)
区域防
突措施
;
(
三
)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
(
四
)
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
突措施
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
(
二
)
工作面防
突措施
;
(
三
)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
折叠
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
突工作
坚持区域防
突措施
先行、局部防
突措施
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
不掘突出
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
突措施
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
突工作
应当做到多
措
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
突措施
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
突机构
和管理制度,编制矿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