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灭火细则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火灾防治工作,
有效防控煤矿火灾事故,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煤矿防灭火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煤矿防灭火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火灾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火灾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煤矿)
应
明确防灭火工作负责部门,
配备满足需要的防灭火机构和人员,
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度。
第四条
煤矿企业(煤矿)必须
保证火灾防治费用投入,
满足煤矿防灭火工作需要。
第五条
煤矿火灾
监测
及监控系统、防灭火系统、防灭火设
施及器材必须满足煤矿防灭火要求。
第六条
煤矿年度灾害
预防和处理计划
中的火灾防治内容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煤矿必须编制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及其现场处置方案
,且每
三
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七条
煤矿防灭火工作必须坚持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原则,
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
井工煤矿
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设计应当
以预
防为主,
并
根据监测结果循环改进
。预
防措施应当
满足本工作面
安全开采,并为采后
的
采空区管理、
相邻工作面和相邻煤层安全开采创造条件。
煤矿应当
对
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工
检查
结
果
进行综合分析,
根据煤层氧化
早期的温度和一氧化碳值,
确定
预警值
,实现
早期预警
、
安全
有效处置
和预防措施改进
,有效防范煤层
自然发火
。
第八条
煤矿
闭坑
时应制定
闭坑
矿井防灭火专项措施,防止
闭坑
期间及
闭坑
后发生井下火灾。
第九条
煤矿企业(煤矿)
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灭火教育和培训,定期对防灭火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防灭火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火灾的应急能力。
第
十
条
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煤矿火灾防
治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建立煤矿火灾综合预警平台,
提高煤矿火灾
煤矿防灭火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