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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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注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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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煤矿
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
幅度在10%以上,
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增加)
(三)
煤矿
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
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
仍然
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23号 第三条 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少于5年;
(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不得少于4年;
(三)其它矿井不得少于3年。
矿井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煤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于0.7的矿井不得少于14个月;
(二)其它矿井不得少于12个月。
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少于5个月;
(二)其它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
(四) 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增加)
第九十五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
劳动定员制度,
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煤安监行管﹝2018﹞38号
第五条
采煤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矿井类型
机械化采煤工作面(人)
炮采工作面(人)
检修班
生产班
灾害严重矿井
≤
40
≤
25
≤
25
其他矿井
≤
30
≤
20
≤
25
第六条
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矿井类型
综掘工作面(人)
炮掘工作面(人)
灾害严重矿井
≤
18
≤
15
其他矿井
≤
16
≤
12
第五条 “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
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
继续作业
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 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增加)
《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三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甲烷浓度达到 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对因甲烷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甲烷浓度降到 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第六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注解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