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2 号
新修订的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 已经 2009 年 6月 15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09 年 10 月 1日起施行 。 原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4 年 10 月 20 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
定》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 ○○ 九年七月一日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 2009 年 7月 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22 号公布 , 根据 2013 年 8月 29 日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3 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5 年 5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 , 规范安全评价行为 , 建立公正 、 公平 、 竞争 、
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 , 根据 《 安全生产法 》 、 《 行政许可法 》 和有关规定 , 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
全评价资质证书 (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
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
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 1。
甲级资质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 ) 、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 、 颁发证
书 ; 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 , 省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 、 审核工作 ,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
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
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 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
事安全评价活动 ; 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 、 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的名称 、 业务范围 、 从业
人员、技术装备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 400 万元以上;
(二 ) 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 、 设备 , 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
条件;
(三)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 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五)有 25 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 20% 以上、二级安全评
价师 30% 以上 。 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 30% 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安全评价
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六 )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
识培训 ,并考试合格;
(七 ) 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 。 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
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固定资产 200 万元以上;
(二 ) 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 , 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
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有 16 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 20% 以上、二级安全评
价师 30% 以上 。 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 30% 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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