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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广龙解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文释义》

采矿专业文献 PDF   38页   下载187   2024-03-06   浏览436   收藏90   点赞106   评分-   10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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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文释义 3月 6日 , 辛广龙局长针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了专题讲座 , 基本上 按照国家安监局的解释进行解读的,其对存在异议、或者界定不清的内容进一 步进行了明确。特别要注意,每一项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中,都具有具体、明确 的定语、适用范围,辛局长不主张对重大隐患判定范围进行扩大。现将其重点 解读的 、 与生产相关的内容进行了标注 【 红色字体 】 , 请各位认真学习 、 研读 !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 院令第 446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 15 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 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 )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 , 煤矿改扩建期间 , 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 , 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 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 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 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 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 ( 设计 ) 生产能力幅度在 10% 以上的 , 或 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10% 的; 【释义】 1. “ 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 ( 设计 ) 生产能力幅度在 10% 以上 ” , 是指 煤矿 ( 含井工和露天 ) 全年的原煤产量 , 超出煤矿核定 ( 设计 ) 生产能力的幅度 到达 10% 及以上的; “ 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10% ” ,是指煤 矿单月的原煤产量占到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10% 及以上的。 2. 对于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 ( 设计 ) 生产能力但幅度小于 10% 的 , 或者单 月原煤产量虽大于月度计划但小于矿井核定 ( 设计 ) 生产能力 10% 的 , 属于一般 事故隐患,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2 例如:某矿核定生产能力为 120 万吨 /年,当该矿全年原煤产量大于或者等 于 132 万吨,或者单月原煤产量大于或者等于 12 万吨时,为重大事故隐患;当 该矿全年原煤产量大于 120 万吨但小于 132 万吨 ,或者单月原煤产量大于月度计 划但小于 12 万吨时,为一般事故隐患。 3. 本条中 “ 原煤 ” , 辛广龙:原煤是指通过主提升系统提升的所有产品(包括矸 石、煤泥等)。井下通过 TDS 或手选矸石等,经副井提升的不纳入原煤产量。要求安监局 查矿井主井提升运行周期、运行时间、核子称等。 (二)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 或者经营指标的; 【释义】 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对本矿下达的生产计划 , 超过了煤矿核定 ( 设计 ) 生产 能力的 , 或者对本矿下达的年度生产经营指标 , 经过上年度的成本核算 , 需要煤 矿生产的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 ( 设计 ) 生产能力才能完成的 , 为本矿的重大事 故隐患。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 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 产关闭煤矿除外); 【释义】 1. 本情形是指矿井开拓 、 准备 、 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规定的最短时间 , 且未 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 , 仍然组织生产的 。 按照 《 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 行办法》(煤安监技装〔 2018 〕 23 号) “ 三量 ”最小可采期规定如下: ( 1)开拓煤量可采期: 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不少于 5 年; b. 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 不 少于 4年 ; c. 其他矿井不少于 3年。 ( 2)矿井准备煤量可采期: a.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 、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 冲击地压矿井 、 煤 巷掘进机械化程度与综合机械化采煤程度的比值小 于 0. 7的矿井不少 于 14个月 ; b. 其他矿井不少于 12 个月。 ( 3)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 a. 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 不 少于 5个月; b. 其他矿井 不 少于 4个月。 2. “ 三量 ” 的定义: 开拓煤量是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已完成设计规定的主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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