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煤矿
安监局关于印发
《
煤矿
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
安全管理
办法(试行)》的
通知
煤安监技装〔2020〕1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煤矿安全
监管部门、煤炭行业
管理
部门,各省级
煤矿安全
监察局,司法部监狱
管理
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
安全管理
办法(试行)》已经国家
煤矿安全
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20年5月20日
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
安全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简称高分子材料)的应用,对高分子材料严格控制、严加
管理
,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生产
安全
事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在井下煤岩体加固、充填密闭、快速堵水、喷涂堵漏风等施工中,应谨慎选用高分子材料。必须使用时,应根据使用场所和使用环境,选用适用的高分子材料,并经矿长批准。
第三条 煤矿井下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应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进行
安全
性、环保型评估。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应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
》要求。
第四条 煤矿井下不得使用由强腐蚀性、强挥发性组分反应生成的高分子材料;禁止化学反应剧烈、放热量大的高分子材料用于与煤直接接触的地点;充填密闭作业中禁止使用聚氨酯发泡材料。
第五条 煤矿应严格高分子材料生产厂家及其产品的选用,可在实地考核评估、试验试用等基础上,选择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具备售后服务能力的厂家及其产品。
第六条 煤矿选用的每批高分子材料产品,应遵守以下要求:
(1)应有规定项目的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注明高分子材料构成(成分)及其识别方法、化学反应及作用原理、性能特点及材料用途,运输储存方法及注意事项,产品使用过程中的危害健康
信息、
安全
风险、注意事项以及出现危险事件时的紧急应对
措施
,产品的有效期、失效识别和检验方法,失效产品的处置要求,使用配比及不同配比浓度下化学反应的差异性说明等。
(2)A、B组分材料包装应完整,包装上应有明确的产品名称、构成(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用途及适用场所。属于化学危险品的应有化学危险品分类标志,明确标示出材料的潜在危害性及其防范
措施
。
(3)入库前应进行抽样检验,按照有关
标准
规定的检验方法和评判准则,对产品的最高反应温度、阻燃性能等技术参数进行检测,不合格的严禁入库,检测结
《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