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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0〕18号

地下开采 政策文件 行业标准 煤炭开采及洗选 DOCX   6页   下载76   2024-05-08   浏览136   收藏74   点赞255   评分-   5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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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煤矿 安监局关于印发 《 煤矿 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 安全管理 办法(试行)》的 通知 煤安监技装〔2020〕1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煤矿安全 监管部门、煤炭行业 管理 部门,各省级 煤矿安全 监察局,司法部监狱 管理 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 安全管理 办法(试行)》已经国家 煤矿安全 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20年5月20日 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 安全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井下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简称高分子材料)的应用,对高分子材料严格控制、严加 管理 ,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生产 安全 事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在井下煤岩体加固、充填密闭、快速堵水、喷涂堵漏风等施工中,应谨慎选用高分子材料。必须使用时,应根据使用场所和使用环境,选用适用的高分子材料,并经矿长批准。   第三条 煤矿井下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应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进行 安全 性、环保型评估。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应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 》要求。   第四条 煤矿井下不得使用由强腐蚀性、强挥发性组分反应生成的高分子材料;禁止化学反应剧烈、放热量大的高分子材料用于与煤直接接触的地点;充填密闭作业中禁止使用聚氨酯发泡材料。   第五条 煤矿应严格高分子材料生产厂家及其产品的选用,可在实地考核评估、试验试用等基础上,选择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具备售后服务能力的厂家及其产品。   第六条 煤矿选用的每批高分子材料产品,应遵守以下要求:   (1)应有规定项目的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注明高分子材料构成(成分)及其识别方法、化学反应及作用原理、性能特点及材料用途,运输储存方法及注意事项,产品使用过程中的危害健康 信息、 安全 风险、注意事项以及出现危险事件时的紧急应对 措施 ,产品的有效期、失效识别和检验方法,失效产品的处置要求,使用配比及不同配比浓度下化学反应的差异性说明等。   (2)A、B组分材料包装应完整,包装上应有明确的产品名称、构成(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用途及适用场所。属于化学危险品的应有化学危险品分类标志,明确标示出材料的潜在危害性及其防范 措施 。   (3)入库前应进行抽样检验,按照有关 标准 规定的检验方法和评判准则,对产品的最高反应温度、阻燃性能等技术参数进行检测,不合格的严禁入库,检测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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