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
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函 [2006]366 号
各省 、 自治区建设厅 , 直辖市建委 , 江苏省 、 山东省建管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2 号 ) , 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 财政部 、 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 《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以
下简称《办法》)。《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今年国务院制定的 12 项
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重要举措 ,对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落实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 、控制和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具有十分
重要意义。
现将 《 办法 》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和本地区实际贯彻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 ○○ 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 [2006]478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 2
号 ) , 财政部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 《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 ○○ 六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财务管理 , 维护企业 、 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 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
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
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地热 、
温泉 、 矿泉水 、 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 、 采金船作业 、 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
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 ( 以下简称安全费用 )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 , 在成
本中列支 ,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 “ 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
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 、金属矿 、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
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 、 建筑工程 、 井巷工程 、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
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 )和国家有关
部门确定并公布的 《 剧毒化学品目录 》 的物品 , 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
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
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 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4元,井下矿山每吨 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2 元;
( 五 ) 非金属矿山 , 其中露天矿山每吨 ( 立方米 ) 1元 , 井下矿山每吨
(立方米) 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 50 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
不超过 50 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 0.5 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 、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
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 ,
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 ,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
(局 ) 核准后 , 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 , 但增加的提取
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 50% 。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
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 2.0% ;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 1.5% ;
( 三 ) 市政公用工程 、 冶炼工程 、 机电安装工程 、 化工石油工程 、 港口
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 1.0% 。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 在竞标时 , 不得删减 。 国
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不
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6〕4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