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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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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 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劳动 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 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 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调整 劳动 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劳动 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 劳动 关系的 劳动 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 劳动 合同关系的 劳动 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 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 劳动 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 劳动 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 劳动 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 劳动 权利。 劳动 者应当完成 劳动 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 劳动 安全卫生规程,遵守 劳动 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 劳动 者享有 劳动 权利和履行 劳动 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 劳动 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 劳动 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 劳动 关系,逐步提高 劳动 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 劳动 者参加社会义务 劳动 ,开展 劳动 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 劳动 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 劳动 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 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 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 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 劳动 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 劳动 行政部门主管全国 劳动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劳动 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劳动 工作。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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