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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矿安〔2022〕88 号

地下开采 露天开采 政策文件 黑色金属矿采选 有色金属矿采选 非金属矿采选 PDF   9页   下载186   2024-03-06   浏览125   收藏71   点赞55   评分-   5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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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矿安〔 202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 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 察局 2022 年第14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本规定自 2022年9月 1 日起施行。经应急管理部同意,原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 准(试行)》(安监总管一〔 2017〕 98号)同时废止。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2 年7月 8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 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 2. 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 30 米,或者矿体 一翼走向长度超过 1000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 3. 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均未设置梯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 口的罐笼提升井只有 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间; 4. 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 2 个,或者 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5. 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 通。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三)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 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四)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2020)第4.1.10 条规定的图 纸,或者生产矿山每 3个月、基建矿山每 1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 2. 岩体移动范围内的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及沟谷河流与实际不符; 3. 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 4. 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与实际不符; 5. 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与实际不 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 2. 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时,回采顺序与设计不符; 3. 未按设计采取留设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 (六)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 水措施。 (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2. 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与水泵未有效连接; 3. 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或者另外一个出 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 7米以上; 4. 利用采空区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 (八)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 1米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 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2. 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伍; 3. 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不符; 2. 主要排水系统的水仓与水泵房之间的隔墙或者配水阀未按设计设置。 (十一)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未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或者未在施工前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2. 未超前探放水,或者超前钻孔的数量、深度低于设计要求,或者超前钻孔方位 不符合设计要求。 (十二)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 未实施停产撤人。 (十三)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未安装井下环境监测系统,实现自动监测与报警; 2. 未按设计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防灭火措施; 3. 发现自然发火预兆,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时,未按设计留设 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十五)地表设施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按设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1. 岩体移动范围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 2. 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 (十六)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场矿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未按设计留设矿(岩)柱; 2. 未按设计回采矿柱; 3. 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 (十七)未按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或者时间对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未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地压防治工作; 2. 未制定防治地压灾害的专门技术措施; 3. 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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