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89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决定 》 已经 2017 年 1 月 1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局长 杨焕宁
2017 年 3 月 6 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 , 推进依法治安 , 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 经过
清理,现决定:
一、对 3 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 将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
法》( 2011 年 8 月 5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1
号公布 , 根据 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 79 号修正 ) 第十六条 、 第二十五条 、 第三十条中的 “ 安
全资格证 ” 修改为 “ 安全合格证 ” 。
(二 ) 将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 201 2
年 11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7 号公布,
根据 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 第九条 、 第十八条 、 第二十四条中的 “ 安全资格证 ”
修改为 “ 安全合格证 ” 。
(三 ) 将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 201 6
年 2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6 号公布 ) 第
六条第七项修改为 : “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 并按照规定设立
矿山救护队 , 配备救护装备 ;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
件的煤矿企业 , 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 , 并与邻近的
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 。
二、对 13 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废止 《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 ( 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8 号)、《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
产安全十条规定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1 号 )、
《化工 ( 危险化学品 ) 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 ( 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4 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十条规定 》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7 号 ) 、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 68 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9 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
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0 号)、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 ( 试行 ) 》( 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1 号)、《劳动密集型加工
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72 号 ) 、 《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 ( 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4 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
八条规定 》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6 号 ) 、 《 强
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82 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4 号),相关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
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