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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号《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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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9 号 《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 已经 2006 年 9月 2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06 年 11 月 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毅中 二 ○○ 六年十月二十日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 根据 《 标准化法 》 、 《 标准化法实施 条例 》 、 《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 和 《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 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安全生产标准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 ( GB ) 、 行业标 准( AQ )。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总局 ) 、 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以下统称国家标准委)对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管理。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以下统称安标委 )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 。 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煤矿安全 、 非煤矿山安全 、 化学品安全 、 烟花爆竹安 全 、 粉尘防爆 、 涂装作业 、 防尘防毒等分技术委员会 ( 以下统称分标委 ) 负责其职责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二章 立项和计划 第四条 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规划 和年度计划。 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家标准委下达和公布 ,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安全监管总局下 达和公布。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 企业 、 科研院所 、 协会 、 学会 、 中介机构等单位可 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的立项: (一)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规定的; (二)在安全生产标准范围之内的; (三)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促进作用的 ; (四)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推动作用的; (五)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的; (六)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的。 申请国家标准立项的,还需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立项条件的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 在每年 10 月 31 日前向相应的分标委秘书处提出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 安全生产标准的项目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 (二)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四)完成时限; (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七条 对向分标委提出的标准立项建议 ,经分标委会议通过或征询全体委员意见 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安标委秘书处。 对全部上报的标准立项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工作规划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 经安标委会议通过或征询全体委员意见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安全监管总局审议。 第八条 安全监管总局对安标委提出的安全生产标准项目建议进行审查 。涉及行业 标准的 , 由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后下达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 ; 涉及国家标准 的 , 由安标委向国家标准委申报 , 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后由国家标准委下达国家标准制修 订计划。 第九条 因安全生产工作急需 , 确需制订或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标准的 , 按照本细则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增加补充计划。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安标委及分标委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委 、 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的标准计划 , 组 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起草单位开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安标委及分标委应当及时掌握标准制修订的进度 。各分标委秘书处应当每季向安标 委秘书处汇报一次标准制修订的进度 ,安标委应当每半年向安全监管总局汇报一次标准 制修订情况,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汇报。 第十一条 经安标委及分标委确认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工作计划 ,成立标 准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 标准工作计划和标准起草小组名单应当报安标委或分标委备案。 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系统地收集和整理国内外有关标准及规范 、 规程 、 文 献等资料,及时掌握相关标准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动态信息。 第十三条 标准编写的层次结构 ( 章 、 条 、 款 、 项 ) 、 格式 、 用语 、 公式 、 表格和 字体,应当遵循 GB/T1.1 ~ 1.2 的规定。 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计划 , 在调查研究 、 试验验证的基础上 , 提出标 准征求意见稿、编写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包括: ( 一 ) 工作简况 , 包括任务来源 、 协作单位 、 主要工作过程 、 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 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 、 试验方法 、 检验规则等 ) 的论据 ( 包括试验 、 统计数据 ) 。 修订标准的 , 应增列新旧标 准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 ( 四 )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 , 以及与国际 、 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 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五)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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