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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政策文件 煤炭开采及洗选 PDF   14页   下载89   2024-03-06   浏览110   收藏47   点赞57   评分-   5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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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 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 1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2020 年 11 月 2 日 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公布 ,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 、 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和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 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 , 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 15 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 )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 , 或者系 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应急管理部 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 2 -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 )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 , 煤矿改扩建期间 , 在改扩 建的区域生产 , 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 范围和规模; (十三 )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 , 未重新取得或者及 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 , 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 , 以及 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 ) 煤矿改制期间 , 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 机构 , 或者在完成改制后 , 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 、 安 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 超能力 、 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 重大事故 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 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 ( 设计 ) 生产能力幅度 在 10% 以上 , 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 ( 设计 ) 生产能力的 10% 的 ; 应急管理部 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 3 - (二 ) 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 ( 设计 ) 生产能力下 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三 ) 煤矿开拓 、 准备 、 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 短时间 , 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 , 仍然组织生产的 ( 衰老 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四 ) 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 2 个 ,或者一个采 ( 盘 ) 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 、 煤 ( 半煤岩 ) 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 《 煤 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六 ) 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 , 或者 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 20% 以上的 。 第五条 “ 瓦斯超限作业 ” 重大事故隐患 , 是指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二 ) 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 续进行作业的; (三 ) 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 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第六条 “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 应急管理部 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 4 -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 ) 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的; (三 )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 )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 , 或者 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 , 或者防突措 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 “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 , 或 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按照 《 煤矿安全规程 》 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 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 (二 ) 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 、 调校甲烷传感器 , 人为造成甲 烷传感器失效 , 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 、 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 符合国家规定的。 应急管理部 规章 X 应急管理部发布 - 5 - 第八条 “ 通风系统不完善 、 不可靠 ” 重大事故隐患 , 是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 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 不足的; (二 )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 , 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 等能力的; (三)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 (四)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 ) 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五 ) 高瓦斯 、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 ( 盘 ) 区 , 开采 容易自燃煤层 、 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 的采 ( 盘 ) 区 , 未设置专用回风巷 , 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 立的回风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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