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
组织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异地督导检查的通知
矿安综〔202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托管煤矿、资源整合煤矿和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组织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异地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落实《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深入查找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矿山转包、违规分包和煤矿假整合假重组等行为,督导检查地方政府落实矿山安全监管职责情况,推进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督导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矿山企业。
是否按照《通知》要求逐一对照26项整治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是否形成自查报告;是否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逐条整改;自查问题是否准确,是否漏报瞒报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否存在有外包、有资源整合但未上报的情况。
(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是否按照本地区制定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是否组织并督促矿山企业开展自查,是否督促企业自查整改到位。是否对辖区有外包工程的煤矿、资源整合煤矿和有外包工程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逐矿明确检查组,确定各检查组负责人,是否逐矿开展检查;专项检查是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发现的问题隐患是否判定准确;对查出的问题隐患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是否对停产停建矿山明确监督单位和责任人,是否在其复工复产时开展专项检查;是否对查出的重大问题建立台账,是否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
三、督导检查时间及任务分工
(一)工作方式。
以听取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企业(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通过督导检查情况,反观专项整治开展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二)时间安排。
督导工作分4批进行,每批均派出6个督导组(煤矿、非煤矿山各3个组):第一批为9月,第二批为10月,第三批为11月,第四批为12月。
(三)任务分工。
由山西、山东、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同志带队,分别组成3个煤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异地督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