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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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中国
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所谓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或者
法人
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
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如买卖、运输、借贷、租赁等。
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
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通过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6届第37号颁布时间1986-4-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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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
(
自然人
)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和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中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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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
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
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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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
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