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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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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 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 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 3 年 11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公布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 扩建 、 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 , 是指土木工程 、 建筑工程 、 线路 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 坚持安全第一 、 预防 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 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 必须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 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2-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 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 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 邻区域内供水 、 排水 、 供电 、 供气 、 供热 、 通信 、 广播电视 等地下管线资料 ,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 相邻建筑物和构筑 物 、 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 , 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 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 、 设计 、 施工 、 工程监理 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 、 法规和强制性标 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 , 应当确定建设工 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 、 租 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 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 , 应当提供 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 , 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 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 -3- 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 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 )拟拆除建筑物 、 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 (三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 ,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 、 设计 、 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 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 、 准确 , 满足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 , 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 采取 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4- 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 , 对涉及 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 并对防范生 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 、 新材料 、 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 建设工程 ,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 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 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 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 患的 ,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 情况严重的 , 应当要求施工 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拒不整 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 、 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 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 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 , 应 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 、 限位等安全设 -5- 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 应当具 有生产 (制造 )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安全性能进行检测 , 在签订租赁协议时 , 应当出具检测合格 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 、 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 提升脚手架 、 模板等自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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