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相关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要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的
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发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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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包含本级)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
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
规划许可证
(
建设局规划办办理
)
;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
已确定的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外地企业到地区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承包许可证、该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地区审图中心办理施工图设
《建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