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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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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 相关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要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的 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发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 [1]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包含本级)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 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 规划许可证 ( 建设局规划办办理 ) ;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 已确定的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外地企业到地区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承包许可证、该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地区审图中心办理施工图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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