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
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保护人身 、财产安全 ,
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 、部门依法
监管 、单位全面负责 、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
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
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
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
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 ;矿井地下
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
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 、保护消防设施 、预防火灾 、报告火警
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
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 、法规的宣传 ,并督促 、指导 、协助有关
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 、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 、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 、
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 、共产主义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 ,组织开
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 ,加强消防宣传教
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 、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
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 、消防站 、消防供水 、消防通
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应当调整 、完善 ;公共消防设施 、消防
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 、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除本法第
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 ,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将消防设计
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建设
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
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 ,未经依法
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 ,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 ,建设单位 、施
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 ,依
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 一 )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
验收;
( 二 )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 ,禁止投
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 、备案和抽查
《消防法》(2009年5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