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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矿安〔2021〕55 号

地下开采 露天开采 政策文件 黑色金属矿采选 有色金属矿采选 非金属矿采选 PDF   9页   下载145   2024-03-06   浏览190   收藏88   点赞146   评分-   5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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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 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矿安﹝ 2021 ﹞ 5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 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 定》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1 年 7 月 5 日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 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规 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外包工程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矿山安全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 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 设、生产等工程施工和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对工程进行发包的 , 严格按照 《 非煤 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发包,其中对井下采矿、掘进 工程进行发包的 , 除爆破承包单位外 , 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 2 家 、 小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 1 家,严禁对采掘工程进行转包。鼓励金属非 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建立本单位采掘施工队伍 , 逐步取消采掘工程对外承包 , 或者实行整体托管。 矿山规模等级划分按照《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 通知》中的分类表执行(见附件)。 第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承包单位实 施统一管理。发包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采矿、机电、通 风、地测(防治水)等工程技术人员,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应当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承包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隐 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等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机制,制定考核细则, 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发包单位的上级企业应当将外包工程纳入安全管理范围,实行监督检 查,不得以增加公司层级等方式下放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发包单位应当组织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协 同工作机制,共同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将外包 工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带班下井、事故 报告与快速处置等工作纳入协同工作范围。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 的要求,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根据外包工程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需 要,准确测算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并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外包 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 额度或者单价比例 , 保障安全生产所需投入 , 并监督承包单位按照制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执行。 第七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 ,应当进行安全技 术交底 ,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并在 10 日内抄送发包工程所在地矿山安 全监管部门。 第八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据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规 定,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 围内承包工程,严禁资质挂靠。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 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人员,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并经考试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冒用他人资质,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培 训合格后上岗。 项目部按规定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采矿、机电、通风、 地测(防治水)等专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至少配备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或者具有 5 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落实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负责人对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和使用负责,严格依照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确 保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建立健全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制度和台账。 第十一条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 的各项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特种作业、动火作业、交叉 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管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岗履职,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承包单位下设项目部的 , 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 , 主要 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领导班子成员对所属各项目部 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建立检查台账,重点检查项目部 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等落实 情况。 项目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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