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以下简称《八条规定》)
已经 2015 年3月 2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并于 3月 24 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6号公布实
施。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八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
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颁布《八条规定》的必要性
(一)目前绝大多数中小微型用人单位对职业卫生工作不重视,
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基础十分薄弱,相当多的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不知道怎样抓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因此,需要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最基本的要求,以便
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工作。
(二)涉及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较多,内容要求较为复杂,用人
单位掌握起来比较困难,特别是对一些关键要素,相当多的用人单位
把握不准,很难做到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因此,需要将法规标准中对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的核心内容进行归纳提炼,以便于用人
单位掌握和落实。
(三)由于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而基层监管人
员大多数没有从事过职业卫生工作,缺少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和业务能力,监管工作难以抓住重点。因此, 需要将职业病危害防治
的重点要求突出出来,以利于各级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实施重点监管,
促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由此可见,制定颁布重点突出、简明扼要的若干条规定十分必要。
二、条款解读
《八条规定》围绕责任制、工作场所、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警
示告知、定期检测、培训教育、健康监护等 8个方面对所有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提出了要求,由“八个必须、八个严禁”组成,共
225 个字。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
法违规进行生产。
针对问题: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
治主体责 任不落实,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不重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各管理环节责任不明确,违法违规生产现象屡有发生,针对上述情况,
本条规定提出相关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
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用
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
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
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
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
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未采取本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
超标环境中作业。
针对问题:劳动者长期在职业病危害超标工作场所中作业易导致
职业病,因此用人单位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设
计合理的生产布局,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严格的职业卫
生管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工作场所环境职业病危害达到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要求。而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工艺、技术、装备、材料、生产
布局、防护设施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超标问题
比较严重,针对这个问题,本条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中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
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
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
使用。
针对问题:排毒除尘等工程防护设施的有效运行是治理职业病危
害的根本措施。为了节约成本,有的用人单位不设置,有的用人单位
防护设施不使用不运行, 成了摆设,导致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等
危害因素超标,有的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本条
规定对防护设施的设置及运行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用人单
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建设项目的职业
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安全生
产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6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