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库 行业标准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6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政策文件 PDF   8页   下载105   2024-03-06   浏览102   收藏13   点赞52   评分-   5积分
温馨提示:当前文档最多只能预览 2 页,若文档总页数超出了 2 页,请下载原文档以浏览全部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6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第1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6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第2页
剩余6页未读, 下载浏览全部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解读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以下简称《八条规定》) 已经 2015 年3月 2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并于 3月 24 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6号公布实 施。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八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 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颁布《八条规定》的必要性 (一)目前绝大多数中小微型用人单位对职业卫生工作不重视, 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基础十分薄弱,相当多的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不知道怎样抓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因此,需要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最基本的要求,以便 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工作。 (二)涉及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较多,内容要求较为复杂,用人 单位掌握起来比较困难,特别是对一些关键要素,相当多的用人单位 把握不准,很难做到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因此,需要将法规标准中对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的核心内容进行归纳提炼,以便于用人 单位掌握和落实。 (三)由于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而基层监管人 员大多数没有从事过职业卫生工作,缺少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和业务能力,监管工作难以抓住重点。因此, 需要将职业病危害防治 的重点要求突出出来,以利于各级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实施重点监管, 促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由此可见,制定颁布重点突出、简明扼要的若干条规定十分必要。 二、条款解读 《八条规定》围绕责任制、工作场所、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警 示告知、定期检测、培训教育、健康监护等 8个方面对所有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提出了要求,由“八个必须、八个严禁”组成,共 225 个字。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 法违规进行生产。 针对问题: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 治主体责 任不落实,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不重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各管理环节责任不明确,违法违规生产现象屡有发生,针对上述情况, 本条规定提出相关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 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用 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 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 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 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 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未采取本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 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 超标环境中作业。 针对问题:劳动者长期在职业病危害超标工作场所中作业易导致 职业病,因此用人单位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设 计合理的生产布局,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严格的职业卫 生管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工作场所环境职业病危害达到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要求。而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工艺、技术、装备、材料、生产 布局、防护设施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超标问题 比较严重,针对这个问题,本条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中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 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 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 使用。 针对问题:排毒除尘等工程防护设施的有效运行是治理职业病危 害的根本措施。为了节约成本,有的用人单位不设置,有的用人单位 防护设施不使用不运行, 成了摆设,导致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等 危害因素超标,有的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本条 规定对防护设施的设置及运行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用人单 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建设项目的职业 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安全生 产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6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QQ
公众号
QQ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