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能 源 局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 煤矿 劳动用工 促进 煤矿安全 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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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煤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煤矿安全 监管部
门 、 煤炭行业 管理 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 )、 总工会 , 各
省级 煤矿安全 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劳动用工事关 安全 生产,事关煤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
党的十八大以来 ,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 ,规范煤矿劳动用工 管理 、
保护煤矿从业人员权益和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等工作取得了
显著成效 , 但违规采用劳务派遣用工 、 被派遣劳动者缺乏必要的
安全 教育培训 、 井下作业人员单班工作时间过长等问题仍较为突
出 , 与新时代煤矿职工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仍有较大差距 。 为进一
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 , 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 , 提升 煤矿安全 保
障能力,促进 煤矿安全 生产,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 一 ) 逐步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 。 煤矿井下工作岗位是煤
矿企业主营业务岗位 , 不得采取劳务派遣用工 。 各地区要摸清本
辖区煤矿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底数 , 制定详细 计划 , 按照保 安
全 、 稳就业相关要求 , 在不影响 煤矿安全 生产和社会稳定的前提
下 , 采取以转为劳动合同制用工为主的方式 , 有序将劳务派遣用
工转为直接用工或实施转岗,推动煤矿企业在 2021 年底前逐步
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
( 二 ) 严格控制非主营业务岗位劳务派遣用工 。 煤矿企业要
按照 《 劳动合同法 》 中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 、 辅助性或者替代
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 , 严格控制非主营业务岗位劳务派遣
用工数量和用工比例,到 2021 年底前,将比例控制在从业人员
总数 10% 以内,并且要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统一 管理 和培训。
二、规范从业人员工作时间
( 三 ) 规范井下作业人员工作时间 。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工作
时间过长 , 得不到合理休息 , 是 事故 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 各地
区要推动煤矿企业通过提高矿井机械化 、 自动化 、 信息化和智能
化水平 , 大力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 , 推行 “ 一优三减 ” , 鼓励有
条件的煤矿积极推行 “ 四六 ” 工作制等缩短单班井下作业时间 ,
降低劳动强度 、 强化劳动保护 、 改善作业环境 。 煤矿企业应依法
制定从业人员工作时间 管理制度 , 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
时间 、 延长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 , 其中 , 井下作业人员每日工作
时间 ( 包含从井口到作业地点往返时间等 ) 不超过 8 小时 , 每周
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从业
人员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 ; 因特
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 在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条件下
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 ,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
煤矿企业安排井下作业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 , 应依法安排补休或
支付加班工资。
( 四 ) 鼓励逐步取消夜班作业 。 各地区应鼓励有条件的煤矿
企业通过优化采掘 设计 、改进劳动组织、升级装备技术等 措施 ,
减少夜班作业,逐步实现取消非智能化采掘工作面的夜班作业 。
对于夜班取消采煤 、 掘进作业的煤矿 , 按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职业
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支持。
三、提高从业人员工资待遇
( 五 ) 引导逐步提高工资水平 。 各地区应积极引导煤矿企业
逐步提高从业人员工资水平 , 实现工资待遇与劳动强度 、 岗位贡
献相匹配 , 促进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 , 与地区经济发
展 、 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相协调 。 加大工资收入向技能型
人才 、 井下一线和艰苦岗位人群倾斜力度 , 以较为优厚的工资待
遇吸引青年到井下一线工作 。 依法依规保障停工停产 、 脱产培训
等期间从业人员相关待遇。
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 六 ) 强化人员岗位匹配 。 各地区应做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
与工作岗位要求相匹配,推动煤矿企业把好人员准入关,矿长 、
副矿长 、 总 工程师 、 副总 工程师 等 安全管理 人员 、 专业技术人员
和井下作业人员、群众 安全 监督人员等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要求 、
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 具备岗位所需的基本技能 。 要加强岗前和
在岗 安全 培训、技能培训等。
( 七 ) 逐步实现 “ 入企即入校 ” 。 各地区要结合高危行业领
域 安全 技能提升行动 计划 实施 , 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校企联合 , 大
力推进订单培养、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定向专业培养等 ,对招
用的煤矿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到 2021 年底前基本实现 “ 入企即
入校 ” ,变招工为招生。
各省级 煤矿安全 监管部门要依据本指导意见 , 会同省级煤炭
行业管理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局 ) 、 总工会和 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等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的具体实施
方案 , 指导督促辖区煤矿企业结合实际 , 制定规范劳动用工的计
划和 措施 。 同时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 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