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
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
安
监总煤行
〔
2015
〕
98
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煤炭
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防止
煤矿超安全
保障能力生产引发
事故
,进一步控制不安全生产,促进煤炭行业脱困,定于2015年10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
全国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冲击地压煤矿(不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停产、列入关闭范围的煤矿,以下简称“两类”煤矿)。
二、核定原则
(一)只减不增。坚决核减“两类”煤矿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产能,原有产能只能核减、不得核增。在完成“两类”煤矿产能核定前,除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外,其他煤矿暂不进行产能核增工作。
(二)集中从快。规范核定程序,坚持“随报随审”、“随审随批”,从快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产能核定工作。
(三)分工负责。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
监总煤行
〔2014〕61号)规定的职责分工,统筹安排、密切协作,做好产能核定工作。
三、进度安排
(一)2015年10月30日前,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确定辖区内“两类”煤矿名单(格式见附件),明确产能核定工作程序,列出时间表;有关中央企业制定产能核定工作方案。
(二)2015年12月前,完成“两类”煤矿产能核定工作。
(三)有关
煤矿企业
要在产能核定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并报送产能核定情况总结报告。
四、参数确定
依据安
监总煤行
〔2014〕61号文件规定确定参数。没有明确依据的,一律按照产能从
低原则
确定参数。
(一)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重点核定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确保采、掘、抽平衡。在审查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实际抽采瓦斯量等环节时,矿井总回风巷瓦斯浓度必须按实测浓度取值,不得直接选用允许上限值;依据瓦斯抽采泵站能力核定产能时,必须现场考察抽采系统实际工况,不得直接使用铭牌标定数据进行计算;依据瓦斯抽采主管道系统能力核定产能时,其富余系数必须与管道内气体流速相匹配。
(二)在核定冲击地压煤矿产能时,其安全系数
Kc
取值必须符合以下要求:经鉴定具有
强冲击
危险、中等冲击危险、
弱冲击
危险的煤矿
《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