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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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已经 2013年6月 24日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年9月 1日起施
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3 年7月 10日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
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
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
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 1吨,且物
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
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
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
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
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
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
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
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
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
结果负责。
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
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
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
危险性鉴定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
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
判定。除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
理危险性应当在 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180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 5年。
第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
物质、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
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
稳定性和反应性等。
第十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六)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
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
裁决定。
第十三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其他物理危险性数据资料,编
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重要成分信息;
(三)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数据及其来源;
(四)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
第十四条 化学品单位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登
记中心应当对分类报告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在 30个工作日内向化学品单位出具
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化学品单位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0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