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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煤炭资源,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煤炭矿区总体规
划。
第三条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是确定煤炭发展规划布局、开展煤矿项目前
期工作、办理核准和建设生产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负
责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自然资源、生
态环境、水利、林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参与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五条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由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
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第六条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序开发、
规模生产、综合利用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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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多个相邻煤田、大型煤田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合
理划分矿区。
第八条矿区内井(矿)田划分和建设规模确定应坚持集约化、
规模化开发原则,综合分析研究论证,做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第九条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在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
报告基础上进行,详查及以上含煤区域面积应不低于矿区含煤面
积的60%。
矿区内有多个地质勘查报告时,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
部门应当委托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地质资料汇编,编制地质勘查成
果总结报告。地质勘查成果总结报告应当客观、完整、可靠,符
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取得相应评审意见。
第十条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综合能源规划及煤炭发
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一条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与相关规划的衔
接情况,与国家有关标准的相符性;
(二)矿区概况,包括矿区位置、资源条件、勘查程度等;
(三)矿区开发目的和必要性,矿区开发对保障全国能源稳
定供应及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煤炭市场前景和
产品竞争力;
(四)矿区开发现状,包括矿区生产建设历史及现状、主要
开发企业基本情况、煤炭及其他矿种矿业权设置现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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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区和井(矿)田范围确定依据,井(矿)田划分的
技术经济方案比选;
(六)矿井(露天矿)建设规模、服务年限、开拓方式、井
口位置和工业场地等,产能储备可行性分析;
(七)矿
(国家发改委29号令)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