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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29号令)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

地下开采 露天开采 政策文件 煤炭开采及洗选 PDF   9页   下载152   2025-03-11   浏览107   收藏7   点赞204   评分-   4444字   5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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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煤炭资源,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煤炭矿区总体规 划。 第三条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是确定煤炭发展规划布局、开展煤矿项目前 期工作、办理核准和建设生产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负 责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自然资源、生 态环境、水利、林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参与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五条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由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 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第六条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序开发、 规模生产、综合利用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等有关规定。 —2— 第七条多个相邻煤田、大型煤田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合 理划分矿区。 第八条矿区内井(矿)田划分和建设规模确定应坚持集约化、 规模化开发原则,综合分析研究论证,做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第九条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在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 报告基础上进行,详查及以上含煤区域面积应不低于矿区含煤面 积的60%。 矿区内有多个地质勘查报告时,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 部门应当委托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地质资料汇编,编制地质勘查成 果总结报告。地质勘查成果总结报告应当客观、完整、可靠,符 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取得相应评审意见。 第十条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综合能源规划及煤炭发 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一条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与相关规划的衔 接情况,与国家有关标准的相符性; (二)矿区概况,包括矿区位置、资源条件、勘查程度等; (三)矿区开发目的和必要性,矿区开发对保障全国能源稳 定供应及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煤炭市场前景和 产品竞争力; (四)矿区开发现状,包括矿区生产建设历史及现状、主要 开发企业基本情况、煤炭及其他矿种矿业权设置现状等; —3— (五)矿区和井(矿)田范围确定依据,井(矿)田划分的 技术经济方案比选; (六)矿井(露天矿)建设规模、服务年限、开拓方式、井 口位置和工业场地等,产能储备可行性分析; (七)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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