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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施行,2009年1月24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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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 3 年 3 月 1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7 3 号公 布 根据 2009 年 1 月 24 日 《 国务院关于修改 〈 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 防止和减少事 故 ,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 促进经济发展 , 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 、 危险 性较大的锅炉 、 压力容器 (含气瓶 , 下同 )、 压力管道 、 电梯 、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 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的部门 (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制 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 (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 维修 , 下同 )、 使用 、 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 , 应当遵守本条 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 、 核设施 、 航空航天器 、 铁路机车 、 海上设施 -2- 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 、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 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 (厂 )内专 用机动车辆的安装 、 使用的监督管理 ,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 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 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以下 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 、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 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 、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 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 、 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应 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 进行检验检测工作 , 对其检验检测结果 、 鉴定结论承担法律 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 、 支持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 对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3-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 , 采用先进技术, 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 增强特种设备生产 、 使 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 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给 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 、 开发 、 示范和推广 , 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 、 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应 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 , 提高事故赔付能 力。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有 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 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举报制度 , 公布举报电话 、 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 受理 对特种设备生产 、 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 , 并及时 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 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 -4-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 规范 (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 )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 能效指标负责 , 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 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 员; (二 )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 )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 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 (以下简称气瓶 )、 氧舱和客运索道 、 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 文件 , 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 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 应当进行型式试 验的特种设备产品 、 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 、 新部件 、 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 锅炉 、 压力容器 、 电梯 、 起重机械 、 客运索 道 、 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 、 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 、 安 -5- 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 、 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 (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 )的制造单 位和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 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 、 安装 、 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 )有与特种设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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