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库 行业标准规范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令)

政策文件 煤炭开采及洗选 PDF   12页   下载69   2024-03-06   浏览89   收藏45   点赞234   评分-   5积分
温馨提示:当前文档最多只能预览 2 页,若文档总页数超出了 2 页,请下载原文档以浏览全部内容。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令) 第1页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令) 第2页
剩余10页未读, 下载浏览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46 号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 经  ?  e  ?`] 4 ?(`V? ??  ?-d?  ?d?  o ??d ? 8 1?o ? ?? T ?Te 8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 +U????{,?(?a???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 , 落实煤矿 ??+U?CY1 ? N?Lh'?.5+U????{ +U ? L?6?,?+U ?? ? ?'?.5??+U??l?b???> 1b?? '?.57PeN?Lh'?.5+U????{,?CY1q? > '? .57PCUCY? ? ;"6?'?.57P,??L{?l? ? A B ? /N?Lh '?.5+U????{CUq??CY1> 1b?? 3?L???GL ? f? :4??"Gu???01? :s?N?Lh'?.5+U????{,?CY1l ? --??'?.57PN?Lh'? .5+U????{,??? ? ,@?'?.5+U????{N?Lh?c ,?H]L$N?>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的部门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的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 ( 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 对所辖区域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 , 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 , 根据情节轻重 , 给予记过 、 记大过 、 降级 、 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煤 炭生产许可证 、 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 、 矿长安 全资格证的 , 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 擅自从事生产的 , 属非法煤矿 。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 ,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 照不全从事生产的 , 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 , 没收违法所 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 ,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 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同时于 2 日内提请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 政府报告。 第六条 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煤炭生产 许可证 、 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 、 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部门 , 向不 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对直接责任人 , 根据情节轻重 , 给予降级 、 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 对主要负 责人 , 根据情节轻重 , 给予记大过 、 降级 、 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颁发证照的部门 , 应当加强对取得证照煤矿的日常 监督管理 , 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 。 不依法 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 , 对主要负责人 , 根据情节轻重 , 给予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在乡 、 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 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 , 对乡 、 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 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 , 根据情节轻重 , 给予降级 、 撤职或者开 除的行政处分 ; 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 1 个月内发现有 2 处 或者 2 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 , 对县级人 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 重 , 给予降级 、 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 , 对主要负 责人 , 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 根据情节轻重 , 给予记过 、 记 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 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 、 防瓦斯 、 防水 、 防火 、 防煤尘 、 防冒 顶等安全设备 、 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并有 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 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 ( 四 )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 , 或者瓦 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 6 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 十二 )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 , 煤矿改扩建期间 , 在改扩 建的区域生产 , 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 和规模的; ( 十三 )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 , 未重新取得安全生 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 从事生产的 , 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令)
QQ
公众号
QQ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