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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第5章、第6章、第7章和第8章的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MT62—1997《煤矿许用电雷管井下可燃气安全度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本标准与MT62—1997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删除了“必须采用经煤炭工业部批准的煤矿井下可燃气”(1997年版的4.5);
———修改了“判定规则”(见第8章,1997年版的第7章)。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1)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煤炭科学研究
总院爆破技术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玉成、刘永明、凌伟明、夏斌、弓启祥、段!、张春雨、郑锋。本标准代替了MT62—1997。MT62—1997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T62—1982。6 5 5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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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许用电雷管井下可燃气安全度
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许用电雷管井下可燃气安全度试验用仪器、设备和材料,试验条件,试验步骤,以
及判定规则。本标准适用于煤矿许用电雷管。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8031 工业电雷管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煤矿许用电雷管 狆犲狉犿犻狋狋犲犱犲犾犲犮狋狉犻犮犱犲狋狅狀犪狋狅狉犳狅狉犮狅犪犾犿犻狀犲允许在有可燃气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井下使用的电雷管。3.2可燃气 犻狀犳犾犪犿犿犪犫犾犲
犵犪狊能燃烧或爆炸的气体。3.3安全度 狊犪犳犲狋
狔电雷管在有可燃气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井下使用的安全程度。4 方法提要将受试电雷管置于充有规定浓度的煤矿井下可燃气空气混合物的特定装置内引爆,以引爆混合气
的频数表述电雷管对可燃气的安全度。5 仪器、设备和材料5.1 爆炸箱:由钢板卷制而成,直径560mm,长1200mm。一端用钢板封闭,两侧有气体混合管道、进
气口和甲烷检测口,如图1所示。7 5 5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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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爆炸箱;2———温度计;3———甲烷检测口;4———固定雷管支架;5———密封垫圈;6———密封门;7———把手;8———进气阀;9———排气阀;10———风机;11———气体混合管路;12———手动阀;13———可燃气进气阀;14———进气口。图1 煤矿许用电雷管井下可燃气安全度试验装置示意图5.2 温度计:分度值应不大于1℃。5.3 湿度计:分度值应不大于1%。5.4 起爆电源:供电时间不超过4ms。5.5 试验用井下可燃气:试验过程中,当甲烷的浓度为9.0%时,其他可燃气含量总和应不大于0.3%,二氧化碳和过量氮含量总和应不大于1.0%。6 试验条件6.1 爆炸箱内井下可燃气—空气混合气体中,甲烷浓度为(9.0±0.3)%。6.2 爆炸箱内温度为10℃~30℃,相对湿度应不大于80%。6.3 受试的煤矿许用电雷管应符合GB8031标准规定的规格、质量及爆炸性能指标方可进行井下可
燃气安全度试验。8 5 5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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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试验步骤7.1 将爆炸箱的进气口接上胶管,与充有井下可燃气的钢瓶连接好。7.2 将甲烷测定器校准调零并与甲烷检测口连接。7.3 受试样品在试验前,应用引火药头或非许用电雷管做试验,以验证试验系统是否正常。7.4 将一发受试雷管水平固定在爆炸箱固定支架的中心位置上,管底朝向箱口。7.5 爆炸箱的开口端用牛皮纸或塑料薄膜封闭。7.6 打开可燃气进气阀和甲烷检测口阀门,向爆炸箱内充井下可燃气,同时启动风机进行混合,使井下
可燃气与爆炸箱内空气混合均匀并且甲烷含量达到标准规定的浓度。7.7 关闭图1中的3、8、9、12、13处阀门。7.8 用起爆电源立即引爆受试雷管。根据爆炸声音或其他参数判定雷管是否引燃充井下可燃气空气
混合物,并做好记录。8 判定规则8.1 试验采用二次抽样方案(25,25/1,3;2,3),即第一次试验的引燃频数≤1/25时,判为合格,引燃频
数≥3/25时,判为不合格;当引燃频数=2/25时,进行第二次试验,两次试验总引燃频数=2/50时,仍
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8.2 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以每段为一组进行试验。9
AQ 1103-2014 煤矿许用电雷管井下可燃气安全度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