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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 安监总煤装 〔 2011 〕 15 号 )
一、总 则
1. 为促进和规范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
理工作 , 根据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
通知 》( 国发 〔 2010 〕 23 号 ), 制定本规定 。
2.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 、 建设 、
使用 、 维护和管理 , 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
急避险系统建设 、 使用 、 管理等实施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依据 。
3.煤矿企业是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的责任主
体 , 负责紧急避险系统 的 建设 、 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 各级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
统建设 、 使用 、 管理等的日常监管 。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负责对所驻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 、 使用 、 管
理等实施监察 。
二、紧急避险系统
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 指 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
下 , 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 、 设备 、 措施
组成的有机整体 。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 的内容 包括为入井人员
提供自救器 、 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 合理设置避灾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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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
5.井下 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 , 为无
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 间 。 该设施对
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 , 隔绝有毒有害气体 , 对内提供氧气 、
食物 、 水 , 去除有毒有害气体 , 创造生存基本条件 , 为应急
救援创造条件 、 赢得时间 。 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
硐室 、 临时避难硐室 、 可移动式救生舱 。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 、 水平大巷 、 采区 ( 盘
区 ) 避灾路线上 , 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 ,
服务于整个矿井 、 水平或采区 , 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 5 年 。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 ,
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 , 主要服务于采掘工
作面及其附近区域 , 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 5 年 。
可移动 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 、 吊装等方式实现移
动 , 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
6.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30 分钟的自救器 , 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
7.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
征和巷道布置 、 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 、 人员分布等因
素 。 优先建设避难硐室 。
8.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 、 氧气供给保障 、 有害
气体去除 、 环境监测 、 通讯 、 照明 、 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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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 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 情况 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96 小
时 。
( 1) 具备自备氧供氧系统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 。 供氧
量 不低于 0.5 升 /分钟 ·人 , 处理二氧化碳的能力不低于 0.5 升
/分钟 ·人 , 处理一氧化碳的能力应能保证 在 20 分钟内将一氧
化碳浓度由 0.04% 降到 0.0024% 以下 。 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
内 , 紧急避险设施 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 18.5% ~ 23.0%
之间 , 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 1.0% , 甲烷 浓度 不大于 1.0% ,
一氧化碳 浓度 不大于 0.0024% , 温度不高于 35 摄氏 度 , 湿度
不大于 85% , 并保证 紧急避险设 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 100 帕
的正压状态 。 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 的 应有减压措施 , 以保
证安全使用 。
( 2) 配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测或监 测仪器 , 在 突
发紧急情况下人员避险时 , 能够 对避险设施过渡室 ( 舱 ) 内
的氧气 、 一氧化碳 , 生存室 ( 舱 ) 内的氧气 、 甲烷 、 二氧化
碳 、 一氧化碳 、 温度 、 湿度和避险设施外的 氧气 、 甲烷 、 二
氧化碳 、 一氧化碳 进行 检测或监测 。
( 3) 按额定避险人数配备食品 、 饮用水 、 自救器 、 人
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及急救箱 、 照明 设施 、 工具箱 、 灭火
器等辅助设施 。 配备的食品发热量不少于 5000 千焦 /天 ·人 ,
饮用水不少于 1.5 升 /天 ·人 。 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绝式 , 有效
防护时间应不低于 45 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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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各紧急避险设施的总 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
务区域全部人员紧 急避险的需要 , 包括生产人员 、 管理人员
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 , 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 永久
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 1.2 , 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
救生舱 的 备用系数不低于 1.1 。
10.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
其 他 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时 , 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
防护时间内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 , 应建设井下紧急避
险设施 。
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 。 突出煤层的
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 500 米时 , 应在距
离工作面 500 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
生舱 。
其 他 矿 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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