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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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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8 号 《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 煤矿安全规程 〉 的决定 》 已经 20 21 年 8 月 17 日应急管理部第 27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 202 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黄明 202 2 年 1 月 6 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 煤矿安全规程 》 的决定 为进一步预防和 遏制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 提升煤矿 本质 安全水平 , 应急管理部决定对 《 煤矿安全规程 》 (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7 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 一 、 将第四条修改为 : “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 业 ( 以下统称煤矿企业 )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 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3 “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 建立健全各级负责 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 目标管理 、 投入 、 奖惩 、 技术措施审批 、 培训 、 办公会议制 度 , 安全检查制度 ,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 , 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重要设备材料的查验制度 , 做好检 查验收 和 记录 , 防爆 、 阻燃抗静电 、 保护等安全性能不合格 的不得入井使用。 “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 、 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 定 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 二 、 将第十条修改为 : “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 的产品 , 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 未取得煤矿矿用 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 、 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 制定安全措施 ; 新设备 、 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 , 取 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 积极推广自动化、智能化开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 。 “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危及生产安 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三 、 将第九十五条修改为 : “ 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 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 3 个 , 煤 ( 半煤岩 ) 巷掘进工作面个数 不得超过 9 个。严禁以掘代采。 4 “ 采 ( 盘 ) 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 的要求编制采 ( 盘 ) 区设计 , 并严格按照采 ( 盘 ) 区设计组 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 一个采 ( 盘 ) 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 1 个 采煤工作面和 2 个煤 ( 半煤岩 ) 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 一 个采 ( 盘 ) 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 , 该采 (盘)区最多只能布置 2 个采煤工作面和 4 个煤(半煤岩 ) 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 在采动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 2 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回 采。 “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 、 排水等生产系统前 , 严 禁掘进回采巷道。 “ 严禁任意开采非垮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承采空区 顶板和上覆岩层的煤柱,以及采空区安全隔离煤柱。 “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 。 采 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 “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 、 矿界 、 防水和井 巷等的安全煤柱。 “ 严禁开采和毁坏高速铁路的安全煤柱。 ” 四、将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 “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 ,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一 )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 , 或者在煤层 ( 瓦 斯 ) 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 , 必须根据 顶板 、 煤层 、 瓦斯 、 自然发火 、 水文地质 、 煤尘爆炸性 、 冲 5 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 , 并 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 ( 二 ) 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 , 必须制定防瓦斯 、 防火 、 防尘 、 防水 、 采放煤工艺 、 顶板支 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 “ ( 三 ) 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 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 “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 , 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 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 、 顶板及 大块煤 (矸 )。 “ ( 五 ) 高瓦斯 、 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 , 应当采取 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 , 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 不大于 6m ³/ t,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 “ (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 ( 一 ) 缓倾斜 、 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 1∶ 3, 且未 经行业专家论证的 ; 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 1∶ 8 的。 “ ( 二 ) 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 定的。 “ ( 三 ) 坚硬顶板 、 坚硬顶煤不易冒落 , 且采取措施后 冒放性仍然较差 , 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 高度的。 6 “ ( 四 ) 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 、 老窑积水和强 含水层导通的。 “ (五)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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