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发改投资 [2003]1346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 三同时 ” 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 ,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计委 ( 发展改革委 ) 、 经贸委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的方针 , 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加强 。 但是 , 当前全国的安全生产
形势依然严峻 , 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 , 因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 “ 三同时 ” 工作不到位引发事故的情况越来越突出 。
为了扭转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局面,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 三同时 ” 工作的监督管理 , 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 , 根据 《 安全
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
工验收 、 投入生产和使用 , 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
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 同时施工 、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
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
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
目 , 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 , 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
专门论证 , 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 , 对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分析 , 提出安全生产对
策的具体方案 ; 对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在进行项
目可行性研究时 , 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
合分析 , 编制安全专篇 。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 , 建设单位应向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
收申请 ,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
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评价的要求进
行安全设施设计 , 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 安全设施设计应报经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
四、施工、监理和设计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严格依据设计
文件进行施工 、 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 , 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
有效实施。
五、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应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 、 储存危险物品 、 使用危险化学品
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 、 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的安全
设施设计,以及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的安全专篇进行审查 ;
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进行单项验收,切实加强对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 、
施工 、 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 三同
时 ” 情况的监督管理。
六、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 三同
时 ” 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 对未进行安全设施 “ 三同时 ” 审查
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 三同时 ” 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会同有关部
门另行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 ○○ 三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3〕1346 号